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六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23號),本院於97年3月7日所為簡易判決(
97年度六簡字第55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最末應增列「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欄第四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
之後應增列「第38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
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
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此漏載不影響
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馮善詮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