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79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5年6月30日、96年11月
7日,先後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惟均經郵政機關退回而
無法送達。為此,聲請本院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觀之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影本2份,可知聲請人
於95年6月30日、96年11月7日寄予相對人之存證信函,均
係因招領逾期而被退回,可知相對人之居所並非不明,核與
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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