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20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裕唯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038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15日上午9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捌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清償金額明細表
及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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