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7年度六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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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2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3
月17日雲警六偵秩字第9700038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媒合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3月6日下午5時10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街○○巷內21號前。
(三)行為:在公共場所媒合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經警察當場查獲及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警員偵查報告。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紀 文 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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