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與債權人玉山銀行間就鈞院民國
91年度執全字第1997號強制執行事件,因聲請人於民國97年
4月1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而本件係爭查封之財產一旦遭
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者,須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始得為之,此
觀之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自明。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業已
於民國91年7月1日假扣押執行完畢而終結,聲請人遲至民
國97年4月2日始具狀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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