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 臺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七號),及移案審理(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0七號、第二一三三號、第二三三七號、第二三六五號),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及移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扣案鑰匙、匕首各壹把均沒收之。
事實
一、乙○○前因傷害罪、殺人未遂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五年,定應執行刑五年二月,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法,竊取被害人之動產。而其竊取附表編號七號所示車牌號碼000—六五八號輕型機車後,為逃避警方查緝,以用立可白塗抹之方式,將上開車牌號碼之「六」變造為「八」,並將之改懸掛於附表編號六號所示車牌號碼000—七九三號輕型機車上騎乘,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機車之管理及上開機車所有人 楊大松 、辰○○,因警方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許,查獲借得該機車騎乘之 林金華 ,而循線查獲上情。又其竊取如附表編號八號所示戊○○所有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將該行動電話內SIM卡抽出改裝於其所使用行動電話內之方式,自九十三年五月三日下午六時四十二分起,至同年月十日三時五十六分許止,利用行動電話傳送無線電波之方式,盜用他人登錄於「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交換機資料之行動電話門號電信設備而撥打電話。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東縣警察局及所屬臺東分局報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庚○○、壬○○、連 慶松 、己○○、 李坤峰 ( 李德旺 之子)、丑○○、辰○○、戊○○、 莊馨雅 、辛○○、寅○○、丁○○、卯○○、丙○○指訴及證人 王金華 、 潘新民 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贓物領據十二紙、車輛竊盜車牌失竊查詢資料一份、車籍查詢資料二份、汽車行車執照一份、現場相片十六張、竊盜現場指認相片十四張、機車相片四張、行動電話相片二張、車牌相片一張、通聯紀錄查詢單一份、扣案鑰匙一把、扣案匕首一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刑紋字第0九三0一一八七五一號指紋鑑驗書、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刑紋字第0九三0二一一六七五號指紋鑑驗書附卷可稽,而其確曾將金飾、金戒指、金項鍊等竊得金質贓物持向銀樓變賣,亦有金飾買入翻造登記簿節本三份在卷可憑,並經證人即銀樓負責人 唐秀欽 、 呂毓尊 、 謝岱儒 證述在卷,足徵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除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其上開塗抹車牌號碼並加以行使之所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特許證書罪,其上開盜用電信設備之所為,則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盜用電信設備罪。其所犯上開普通竊盜罪、加重竊盜罪間,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一罪論,及論以情節最重之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並加重其刑(依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第六次暨第七次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僅屬加重條件,是該項各款之罪與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罪可成立連續犯,且依該院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一號判決意旨,就上開多次竊盜犯行,應擇其情節最重者,論以該犯行所犯各款加重事由之連續加重竊盜罪)。其變造特許證書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所犯附表編號七號所示之竊盜罪與行使變造特許證書罪間,及所犯盜用電信設備罪與連續加重竊盜罪間,均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普通竊盜罪及連續加重竊盜罪處斷(連續犯與牽連犯競合時,原則上先論牽連再論連續,然若先論牽連之結果,應論處非連續犯部分之罪時,非但漏論該部分之連續關係,甚且造成並罰現象,對被告較為不利,是即應先論連續犯,後論牽連犯)。其前因傷害罪、殺人未遂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後,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考,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審酌其正值青壯,不圖奮力工作謀生,反思不勞而獲,造成社會大眾財產權之重大危害,並使一般民眾處於極度不安,且偷竊次數多,所造成之實際侵害甚為嚴重,然坦誠不諱,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其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底起至九十三年十月初,持續竊盜達九月餘,其間共計竊盜十六次,足見已有竊盜之習慣,自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以矯正其惡習。再者,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核退字第二八號卷扣案鑰匙、匕首各一把為被告所有供犯附表編號一號加重竊盜犯行所用之工具,為其所自承,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沒收之,而該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0七號案所扣鑰匙一把,尚無證據可資證明與被告附表編號七號之竊盜犯行有何關連,自不得逕予宣告沒收。至㈠附表編號二號至編號十六號之犯罪事實雖未經起訴,然既與附表編號一號已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當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
自得一併審理;㈡其自承於九十三年九月十二日七時許侵入臺東市○○路○○○號後方楊清全農舍竊取農用工具,及於九十三年七月初某日下午四時許侵入臺東縣○○鄉○○村○○路○○○巷○○號行竊部分,因未有其他證據可資佐證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尚難認成立犯罪,且該部分亦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自亦無庸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人││號││││姓名││││││所犯法││││││條(刑││││││法)│├─┼────┼─────┼──────────────────┼───┤│一│九十二年│臺東市 志航 │攜帶所有自備鑰匙一把及客觀上可作為兇│庚○○│││十二月三│路一段六四│器使用之匕首一把,以上開鑰匙發動竊取│三二一│││十一日上│九號前│庚○○所有車牌號碼00—一四五二號自│條一項│││午六時許││用小貨車(已發還)。│三款│├─┼────┼─────┼──────────────────┼───┤│二│九十三年│臺東市中正│攀爬窗戶進入後,竊取壬○○所有金戒指│壬○○│││一月初某│路九七巷一│一只得手後,持往銀樓變賣花用殆盡。│三二一│││日晚上十│0號壬○○││條一項│││一時許│住宅││一、二││││││款│├─┼────┼─────┼──────────────────┼───┤│三│九十三年│臺東縣 卑南 │攀爬屋頂門窗侵入後,竊取 連慶松 所有金│連慶松│││二月中旬│ 鄉富山村杉 │戒指一只、金項鍊一條、茅台九二瓶、銅│三二一│││某日凌晨│原四三號連│板二千元許,得手後茅台酒自行飲用,金│條一項│││一時許│慶松住宅│戒指、金項鍊持往銀樓變賣後與現金均已│一、二│││││花用殆盡。│款│├─┼────┼─────┼──────────────────┼───┤│四│九十三年│臺東縣卑南│侵入後竊取己○○所有金戒指一只、金手│己○○│││三月初某│鄉泰安村泰│鍊一條、現金銅板二百元許,得手後金戒│三二0│││日下午六│安三四之一│指、金手鍊持往銀樓變賣,與竊得之現金│條一項│││時(日落│號己○○住│一併花用殆盡。││││前)許│宅│││├─┼────┼─────┼──────────────────┼───┤│五│九十三年│臺東市吉林│攜帶隨手拾得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鐵棍│李德旺│││四月二十│路二段六一│一支,以破壞李德旺住宅後門之方式,侵│三二一│││日凌晨二│九巷一0弄│入屋內竊取李德旺所有音響擴大機一部、│條一項│││時許│二號李德旺│櫃子一具、雅石三顆及現金銅板二百元許│一、二││││住宅│,得手後現金花用殆盡,擴大機、櫃子、│、三款│││││雅石等因日久而遺失。││├─┼────┼─────┼──────────────────┼───┤│六│九十三年│臺東市長沙│徒手竊取楊大松所有由丑○○使用之車牌│楊大松│││五月初某│街四一巷一│號碼UKJ—七九三號輕型機車(已發還│、 楊進 │││日晚上十│八號前│丑○○)。│文│││一時許│││三二0││││││條一項│││││││├─┼────┼─────┼──────────────────┼───┤│七│九十三年│臺東市新社│徒手竊取辰○○所有車牌號碼000—六│辰○○│││五月二十│三街一九巷│五八號輕型機車(車牌已發還辰○○,機│三二0│││八日早上│九號前│車去向不明)。│條一項│││八時許││││├─┼────┼─────┼──────────────────┼───┤│八│九十三年│臺東市更生│侵入屋內竊取戊○○之子 謝銘 峻所有郵政│戊○○│││五月一日│北路四九四│金融卡一張、學生證一張、行動電話二具│、謝銘│││晚上六時│號戊○○住│、行動電話免持聽筒二組、V八攝影機一│峻(洪│││四十五分│宅│臺、手提包三個(內有金戒指三只、白金│ 瑞貞 之│││(日落前││戒指一只、印章一枚、金融卡數張、護照│子)│││)許││二本、臺胞證二本、現金五千元)、內有│三二0│││││現金銅板七千五百元許之存錢筒一個,得│條一項│││││手後現金花用殆盡,金融卡、學生證發還││││││戊○○,其他物品因日久不知去向。││├─┼────┼─────┼──────────────────┼───┤│九│九十三年│臺東縣卑南│侵入後竊取莊馨雅所有國泰世華銀行金融│莊馨雅│││五月十三│ 鄉明峰 村龍 │卡一張(已發還)。│三二0│││日下午三│過脈一五九││條一項│││時許│號莊馨雅住││││││宅│││├─┼────┼─────┼──────────────────┼───┤│十│九十三年│臺東市中華│持螺絲起子破壞紗窗侵入竊取辛○○所有│辛○○│││六月五日│路三段三二│土地銀行金融卡、中油捷利卡各一張(已│三二一│││清晨五時│七號辛○○│發還)、液晶螢幕電腦一臺、行動電話一│條一項│││三十分(│住宅│支。│二、三│││日出後)│││款│││許││││├─┼────┼─────┼──────────────────┼───┤│十│九十三年│臺東市勝利│以持自備所有鑰匙一把打開電門之方式,│癸○○││一│八月初某│路與中興路│竊取癸○○所有車牌號碼000—九0八│三二0│││日│家岔口處。│號重型機車一部。│條一項│││││││├─┼────┼─────┼──────────────────┼───┤│十│九十三年│臺東縣卑南│侵入竊取寅○○所有PANASONIC│寅○○││二│九月二十│鄉太平村和│廠牌,型號GD五五號行動電話一具(已│三二0│││六日上午│平路二二六│發還)。│條一項│││九時許│號寅○○住││││││宅│││├─┼────┼─────┼──────────────────┼───┤│十│九十三年│臺東市中興│侵入竊取丁○○所有打火機一個、身分證│丁○○││三│十月三日│路四段四八│、駕駛執照、永豐辨識卡及其母之身分證│三二0│││早上七時│一號丁○○│、健保卡各一張、現金四千元許,得手後│條一項│││許│住宅│現金花用殆盡,證件已不知去向,打火機││││││則由丁○○領回。││├─┼────┼─────┼──────────────────┼───┤│十│九十三年│臺東縣卑南│侵入竊取子○○○所有建築改良物所有權│ 黃陳美 ││四│十月六日│ 鄉賓朗村賓 │狀一張、土地所有權狀二張、YUASA│珠│││凌晨三時│朗路一巷五│牌乾電池一個、衣服衣袋(均已領回)。│三二一│││許│號子○○○││條一項││││住宅││一款│├─┼────┼─────┼──────────────────┼───┤│十│九十三年│臺東市仁七│侵入竊取卯○○所有DVD一臺、光碟片│卯○○││五│十月六日│街三八0號│二十四張、皮包一個(內有身分證二張、│三二一│││凌晨四時│卯○○住宅│健保IC卡一張、提款卡二張,除DVD│條一項│││許││外均已領回)│一款│├─┼────┼─────┼──────────────────┼───┤│十│九十三年│臺東市綏遠│侵入竊取丙○○所有DINO牌VCD一│丙○○││六│十月六日│路二段三七│部、鐵剪刀、小剪刀、鑿刀、鉗子、西瓜│三二0│││下午三時│一號旁工寮│刀、小水果刀各一把、工作褲二條、白鐵│條一項│││許││碗二個、童軍繩一條(均已發還)。││└─┴────┴─────┴──────────────────┴───┘附記:
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