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九八號
原告甲○○被告 龍星昇 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樂能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零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