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七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項第一行、附表編號三犯罪地點及被害人欄所載「 連慶松 」,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亦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第一項第一行、附表編號三犯罪地點及被害人欄所載「連慶松」,應係「乙○○」之誤寫,有乙○○之身分證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電子匣門線上查詢系統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一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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