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吳宜倫
上原告與被告 蘇吳清霞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佰叁拾柒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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