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1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原告與被告 林鈵謙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肆仟壹佰陸拾肆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