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308號
原 告 郭啟貞
上原告與被告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永隆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
郭啟貞新臺幣(下同)261,403元,及自民國100年11月4日起
至拆除一、二樓部分增建與修理鐵捲門為止,按月給付66,000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
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
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復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8,181,403元【261,403元+(66,000元×12×10年)=8,181,
4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0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