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25號
即原 告 侯鴻興
即被 告 呂宇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屏簡字第325號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875,7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