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崔庭瑄
相 對 人  范宗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元後,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
11138號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00年
度士簡字第29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五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
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
0年度士簡字第29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
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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