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568號
原   告 登科鴻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麗嫈
原告與被告 林瑞裕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97,
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繳納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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