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簡補字第4號
原 告 張漢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魏玉香 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