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徐德賢 被告 張家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苗交簡字第58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柳章峰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