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9946號債權人 楊凱翔 上列債權人楊凱翔因與債務人 林昆賢 即 楷雄 水電工程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凱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林昆賢(住彰化縣○○鎮○○里○○路0段000號1樓)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本件之債權釋明文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載明為借款關係,請提出借據、支票、本票或轉帳證明等,本件無從由Line對話及電話紀錄形式審查債權之存在)。
四、提出利息請求自112年9月5日起算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