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99號債權人彰化縣伸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菊 代理人 曾明弘 債務人 黃建琦
黃福成
一、債務人黃建琦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3,32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建琦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黃福成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年利率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213,324元112年5月28日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112年5月28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付違約金附表二:利率表編農業金庫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3.184%3.502%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0023.184%3.502%逾期超過6個月之部分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