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進程選任辯護人楊振裕律師
鄭絜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4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性騷擾案件,檢察官起訴書認係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嫌,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繫屬後之民國112年8月31日對被告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炫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