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662號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玫
被告 姚珍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 陸佰 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00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合計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