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93號
原   告 中港THEONE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雅慧
訴訟代理人  曾智民
被   告  王崇佑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0
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5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
論之判決,次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6日4時許,在台中市○○區
○○○道○段000號「THEONE社區」,因遭該社區15樓之11
住戶拒絕上樓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以腳猛踹「
THEONE社區」一樓大廳之電梯門數次,致該電梯門凹損不
堪使用,足生損害於該社區各區分所有權人。被告上開行為
,業經鈞院以109年度中簡字第2886號刑事簡易判決以被告
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決拘役25日確定在案。原告為
此須已支出新台幣(下同)9萬2000元之修理費用,爰依民
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原告所受之
損失。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萬2000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為證,並經調閱本
院109年度中簡字第2886號刑事卷宗無訛。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
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及第21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社區一樓大廳之電梯門之修護費用為9萬2000元,有原
告提出卷附之估價單可稽(附帶民事卷第31頁)。從而,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9萬2000元及自刑事
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9年11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遲延利率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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