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041號
原 告 陳秀霞
被 告 林衍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福建省金門縣○○鎮○○路○段○○號,
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