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再易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易字第65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嘉典 律師
陳鴻興 律師再審被告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林芳如 律師 陳安倫 律師複代理人 吳宗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排除侵害再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陳靜芬法官彭昭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