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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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付字第1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同院以93年訴字第105號、93年度易字第94號及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83號判處徒刑確定,嗣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5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移付執行在案,茲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8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11月5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32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98年11月5日法矯字第0980044859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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