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范仁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仁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仁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范仁羿前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745號判決、106年度竹簡字第1179號判決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玉蘭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3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105年9月7日晚│105年7月9日前│││間6時許│某日起至105年7月││││10日晚間9時26分││││許止│├─────┼────────┼────────┤│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機關年度│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偵││及案號│偵字第209號│字第4329號、第44││││67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7│106年度竹簡字第1││事││45號│179號││實├──┼────────┼────────┤│審│判決│106年9月5日│107年3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案號│106年度竹簡字第7│106年度竹簡字第1││定││45號│179號││判├──┼────────┼────────┤│決│確定│106年9月28日│107年4月2日│││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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