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2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2232號聲請人 陳暘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廷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陳廷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請提出正確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