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交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巫哲睿選任辯護人曾澤宏律師
王有民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列被告巫哲睿之選任辯護人「曾澤宏律師」、「王有民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被告巫哲睿之選任辯護人欄漏載「曾澤宏律師」、「王有民律師」,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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