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意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浩耘 即 張雅雲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浩耘即張雅雲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係受讓自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債務人之債權,惟查依債權人所提消費貸款申請暨約定書,契約當事人係板信商業銀行,而非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尚難據此認已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僅陳報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板信商業銀行之受託債權催收機構等語,仍未補正其合法受讓債權之釋明,是以,債權人既未依法盡其釋明之責,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