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11號原告 許進宇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 律師複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被告 廖翊君 訴訟代理人 陳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前因原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以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
958號審理中未確定,經本院於109年7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電話記錄及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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