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原交簡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交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玉蓮指定辯護人顏瑞成律師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四日一一○年度原交易字第三號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鄭玉蓮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462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日以110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 陳盈 可於110年12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本院認本件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
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媖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