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6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前因被竊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0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一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法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六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高雄市興達港區│0000000│貳萬元│九十三年六月十日│0000000│││││漁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