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務人 帥高培
代理人 蕭品丞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442萬7,44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除據聲請人自行陳報如附表編號2、5、6、13所示債權金額,並有債權人陳報如附表編號1、3、4、7、8、9、10、11、12所示債權金額,合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1,471萬8,696元,顯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本金及利息總額
卷證出處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萬9,657元
60萬129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114-115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2,654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28頁)
3
19萬9,968元
87萬3,833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85-86頁)
4
21萬6,145元
88萬9,769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4-65頁)
5
2萬7,040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30頁)
6
33萬8,000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30頁)
7
46萬5,490元
193萬3,378元
債權人113年6月17日函文(司消債調卷第74頁)
8
83萬7,498元
291萬1,257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108頁)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萬6,000元
120萬7,314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1-62頁)
4萬9,522元
20萬4,305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3頁)
10
25萬2,631元
98萬6,105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81、84頁)
11
143萬8,498元
384萬574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7-68頁)
12
14萬8,859元
56萬6,644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75頁)
13
12萬7,694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34頁)
合計
1,471萬8,6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