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51號

債務人 帥高培

代理人 蕭品丞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蓋債務人負債總額若過大,其因更生程序而被免責之負債額即相對提高,此對債權人造成之不利益過鉅。且負債總額超過一定之數額,益可見其債務關係繁雜,亦不適於利用此簡易程序清理債務,自有限制其負債總額之必要(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積欠無擔保債務442萬7,44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前置調解,惟調解不成立,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本件除據聲請人自行陳報如附表編號2、5、6、13所示債權金額,並有債權人陳報如附表編號1、3、4、7、8、9、10、11、12所示債權金額,合計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已達1,471萬8,696元,顯逾1,200萬元,核與消債條例第42條第1項更生聲請之要件不符,依其情形尚非可以補正之事項,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2條第1項、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靖芸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本金

債權本金及利息總額

卷證出處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萬9,657元

60萬129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114-115頁)

2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2,654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28頁)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萬9,968元

87萬3,833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85-86頁)

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1萬6,145元

88萬9,769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4-65頁)

5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萬7,040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30頁)

6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萬8,000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30頁)

7

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萬5,490元

193萬3,378元

債權人113年6月17日函文(司消債調卷第74頁)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萬7,498元

291萬1,257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108頁)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29萬6,000元

120萬7,314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1-62頁)

4萬9,522元

20萬4,305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3頁)

10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5萬2,631元

98萬6,105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81、84頁)

11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43萬8,498元

384萬574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67-68頁)

12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4萬8,859元

56萬6,644元

債權人陳報狀(司消債調卷第75頁)

13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萬7,694元

債權人清冊(司消債調卷第34頁)

合計

1,471萬8,6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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