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90號聲請人 陳鳳瑤 代理人 陳俊安 律師被告 蘇渝婷 選任辯護人 葉武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4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陳鳳瑤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蘇渝婷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802號提起公訴,認涉犯重傷害之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案被害人陳○○(民國000年0月生,真實姓名詳卷)為無行為能力人,聲請人陳鳳瑤為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蘇渝婷涉犯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94號案件審理中。被害人陳○○為未滿7歲之無行為能力人,聲請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有卷附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參。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陳政揚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