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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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鍾萬豐
鍾萬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思公會法定代理人 鍾招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被上訴人所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及起訴時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萬1,357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高世軒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
姓名第一審判決應返還部分(對應判決附圖)面積(平方公尺)應返還部分土地地號(均坐落屏東縣○○鄉○○段)起訴時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鍾萬豐A1189.03610550103,967A20.716092,8001,988D353.7461055029,557D732.6361055017,947鍾萬興B1116.2561055063,938B28.816105504,846C161.7361055033,952D1184.36092,800516,040D245.6961055025,130D4134.5361055073,992合計87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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