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17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坤圳具保人賴永將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之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永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坤圳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賴永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之刑事被告保證書、100刑保工字第127號保證金收據等在卷可查。而被告黃坤圳於本院審理時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拘票等在卷可稽,被告經傳拘未到,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賴永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