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91號原告翊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翊愷 被告展華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351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7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峻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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