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833號聲請人佳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鍾澧䅞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應限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而所在不明者,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所持有票據,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中所稱,不慎於民國100年1月間遺失,票面金額及發票日期未經記載完成,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嗣經第三人補充記載完成並向付款銀行為提示,此有聲請人所提票據影像查詢影本在卷可稽。顯見系爭支票所在即非不明,不符首揭條文意旨,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本件聲請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