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並未提出任何可供法院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訴訟救助之事由,已有未合,復未
釋明無經濟上之信用而窘於生活,是其主張訴訟救助,尚屬
無據,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所為本件聲請,自有未洽,不
應准許。至聲請人雖提出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
號裁定作為釋明,惟聲請人於上開案件聲請訴訟救助與本件
聲請時點已有差異,資力狀況是否相同,已不無疑義,況該
案中聲請人曾提出所得資料清單作為釋明依據,然於本件卻
未提出任何相類資料供本院審酌,自無從相提並論,併此敘
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