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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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25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格至 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70元。惟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
的之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
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民國97
年4月1日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
提出任何資料足供認定上開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致本院
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
陳報下列事項:⑴、被繼承人 林李勸 遺產總價額之相關資料(如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⑵、被繼承人林李勸之
除戶謄本暨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⑶、被繼承人林
李勸之全體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等資
料。⑷、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區段27
65建號建物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謄本暨異動索引。⑸、查報門牌
號碼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之價額(即系爭房屋最
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