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簡字第1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簡字第13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廖秀琴
訴訟代理人  陳威男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麗珠蘇千惠 間請求給付會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萬4,1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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