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2年度北秩易字第8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周 張水棉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於民國102年7月17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張水棉 所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應易以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周張水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500元確定,惟
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
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裁定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
書等件附卷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
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總
額1,500元未繳,以900元折算一日,應易以拘留1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2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