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審易字第2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審易字第26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子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113年3月25日上午10時43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000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少年陳○安(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所有之腳踏車1輛。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13年9月14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