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 林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益盛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