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2號原告 黃科詠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告 卓宥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請㈠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之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塗銷;㈢被告應塗銷系爭土地預告登記,經核該3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較高者認定之。聲明第3項涉及對造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萬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700元×1,500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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