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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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2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伯淮民國00年0月00日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高健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