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77號原告 鄭筱婕
王得欽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芷晴 律師
陳鼎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千江 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24,4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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