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 塗銷 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30號原告 張霈怡 訴訟代理人 包盛顥 律師複代理人 林逸晉 律師被告 簡廷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訴請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資料所示,供系爭抵押權擔保之房地價值明顯高於擔保債權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擔保債權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