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26號
原   告  張玉童
訴訟代理人  張志乾
       張雅敏
被   告  張玉琳
訴訟代理人  謝美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秀虹
附註:㈠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1年4月27日再提出民事
陳報狀,書狀中另有提出新主張,請將繕本送達原告。
㈡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1年5月11日提出複丈
成果圖等證據資料,請將證據資料繕本送達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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