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佳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賴佳妤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民國113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聲請書贅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64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已於113年1月13日緩起訴期滿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註冊商標之商品,有如附表「證據與出處」欄所列證據在卷可考,足認前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附表:
編號品名與數量仿冒商標備註證據與出處1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枕頭37件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1箱⒈國際影視有線公司鑑定報告書(見偵卷第12至20頁背面)。⒉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見偵卷第22至25頁背面)。⒊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見偵卷第29至30、32、33頁)。⒋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70頁)。2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飾品84件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1箱3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座墊11件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2箱4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布偶3件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2箱5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枕頭1件111白保2652號;原箱2箱,第1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