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瑞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被告胡瑞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胡瑞良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因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係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臺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65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4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盛裝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沾有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袋,毛重0.8927公克(含1個塑膠袋及1張標籤重),淨重0.6486公克,取樣0.0050公克,驗餘淨重0.643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支扣案之玻璃球2支,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